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执12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解放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3683179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6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将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调查财产或线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措施予以认可和理解,认同本案为执行不能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许 东 审判员  龚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