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4财保91号
申请人: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9号A080(路庄桥西)。
法定代表人:满墨通,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蔡鲤泽。
申请人北京广通聚丰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0 423.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保险单号×××、责任限额210
423.92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423.9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 理 审 判 员 李 旭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