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水表有限公司

杭州水表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杭江商初字第1488号
原告杭州水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马菁。
被告上官景瑜。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水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官景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要求免交或减交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