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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521执20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市镇环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14711431XD。
法定代表人:施坤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湖州德清工业园(新市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MA28C42Y5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4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4552752.06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凡卡体育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已受偿执行款7500000元,尚有执行款7052752.06元及利息未受偿。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在履行期间,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521执20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