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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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朋,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施坤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2021)浙052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所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2021)浙0521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96元,减半收取2098元,由被上诉人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