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2174号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精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环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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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