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420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德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新市镇环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德建设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