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至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8007号
原告深圳市至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519509。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畅,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锋,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57374。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原告深圳市至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至深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江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李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