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32467号
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22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53957374。
法定代表人:连利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辉,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静,广东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36111Y。
法定代表人:郭从稳。
被告:中山市神湾镇经济联合总社,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织机构代码726526271。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神湾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神湾镇经济联合总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40元,减半收取计7820元(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付1564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782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光辉
人民陪审员  莫晓雯
人民陪审员  余艳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