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迅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9783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美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北环大道7043号青海大厦19层I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岸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全,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26区中洲华府商业大厦1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XXXXXXX。
法定代表人:连利雄。
上列原告深圳市美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美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28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赫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小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