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建辉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保靖县建辉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5民初328号
原告:**,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号:433××6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5年4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保靖县,身份证号:433××18。
被告:保靖县建辉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保靖县。组织机构代码:58701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保靖县建辉农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