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1654号
原告:山东好易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新河北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20746396G。
法定代表人:张会荣。
被告: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商业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061989756U。
法定代表人:王步良。
诉讼代表人: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袁金平。
原告山东好易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璎轩教育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山东好易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好易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关在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绪擎
书 记 员 宋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