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26民初1317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好易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新河北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720746396G。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好易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 萌
书 记 员 李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