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17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齐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楼**。
法定代表人:葛家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上诉人南京齐亮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1民初5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齐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齐亮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齐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南京齐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姜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珂瑶
书记员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