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执1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6151001476,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成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城明,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7338491D,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

法定代表人:黄金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闽040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367920元及利息131558元(利息按同业间拆借利率从2013年11月10日暂计算至2020年7月20日,此后利息继续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2.2020年9月10日、2020年10月14日、2020年11月5日、2020年12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证券、车辆及有价值的保单等财产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已另案向本院申报财产,其申报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实际经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无异议。

4.经向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三明市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惠容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余鲁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