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402执1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婧祯,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2019)闽04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469976元、逾期利息及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其吸收合并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裁定变更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报其名下无财产。
2.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其用债务互抵方式偿还申请执行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097565元,尚欠1372411元,并提供债务互抵说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该互抵说明。
4.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3月3日,分别通过全国、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国土、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扣划12699.37元,收取执行费后无余款。
5.经向三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三明市市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6.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反映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1097565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惠容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余鲁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