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02执异53号
申请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婧祯,女,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陈章漂,经理。
被执行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黄金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案号:(2019)闽0402执1811号]中,申请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以其吸收合并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称,因机构改革,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其吸收合并,权利义务均由其公司承继,因此其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合并协议、股东决定、合并公告、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签订吸收合并协议,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而继续存在,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继,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解散并注销。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股东决议后,于2019年7月18日公开发布吸收及注销公告。2019年11月20日,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准予注销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吸收合并本案申请执行人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已注销。因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继。现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与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三明亿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为(2019)闽0402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郭惠容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余鲁闽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