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1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幢**层*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50400567338491D。
法定代表人:黄金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良军,男,住四川省简阳市
村7组17号,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7743817740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刚,男,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村87幢804室,三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推荐。
上诉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
明亿力森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
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9)闽04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
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如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
《二审缴费告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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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明市星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
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历
审判员*良盛
审判员林玮玮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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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
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
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
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
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
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
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