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05民初58158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睿信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办事处院内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3018元、返还押金20000元;赔偿我因主张权利产生的误工费7500元;支付因没有给我六家装饰合同的违约赔偿金18000元。事实及理由:我与被告自2014年8月开始建立装修分包合同关系,我为被告承揽的工程进行装修施工。我与被告于2017年10月27日进行结算。被告以公司没有钱为由,支付我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3018元一直拒绝支付。
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2017年10月27日双方进行结算。我公司现欠原告工程款13018元,押金20000元没有退还。双方争议都是通过微信方式沟通,所以原告没有产生误工费;原告主张没有给其合同的违约金没有依据。我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并退还押金,不同意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从事家居装饰及设计等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结算清单,双方确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六项工程施工款项共计56597.93元。审理中,原、被告对于被告尚应支付原告13018元并退还押金20000元的事实没有争议。
此外,原告表示其存在向被告主张债权产生的误工损失,且被告应当赔偿未给付其六项装修工程合同违约金。被告对此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结算清单的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对于被告尚欠原告施工款项及应退押金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有关误工费及违约金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三万三千零一十八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元,由原告**负担31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华鼎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悦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