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2民初1001号
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林东火车站南侧。
法定代表人刘玉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彬,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彦查干办事处学府佳苑小区17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孙心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55710.95元,予以减半退回。
审判员 代文学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