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3执监28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利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宏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甫州,执行董事兼经理。
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宏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2019)内0304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向本院请求将上述执行案件指定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立案后执行缓慢,符合指定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304民初1371号民事调解书由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裁定后,将执行卷宗移送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瑞宁
审判员 孙 鹏
审判员 陈志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