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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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22执保65号

申请人: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长。

被申请人: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帐户,扣够2980万元,及冻结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债权(应付款)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户,扣够2980万元。

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

二、冻结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在扎哈淖尔煤业有限公司债权(应付款)壹仟伍佰万元整(15000000元)。

期限为2018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7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