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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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2民初2043号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34.8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