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薛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2民初2222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1-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以与项目实际负责人***达成一致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的请求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瀚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