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428民初165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工业园区11号路与10号街交叉路口西北角场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53932.5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至10月为被告承包的南台子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尾欠原告工程款153932.5元。经多次索要拒不支付,为此起诉。
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向本庭递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至10月,原告***承包南台子乡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水泥路面铺设工程,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及施工单位,约定工程造价为63元每平方米,案涉工程原告承包部分总工程款为580000元。该项目完工投入使用后,因该工程款未全部给付,2020年12月该项目部分工人及原告***向喀喇沁旗劳动监察大队反映问题,经喀喇沁旗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查,该案涉项目总工程款为580000元,原告已收到290000元,经调解,被告给付了150000元人工费,剩余工程款140000元未给付。2019年8月,该案涉工程部分路面因被告路基坐高需要翻工,总计面积221.15平方米,按照材料费及人工总和每平米63元计价该翻工部分工程款为13932.5元。以上剩余工程款140000元及翻工工程款13932.5元合计153932.5元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以上事实有喀喇沁旗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材料、证人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给付的事实清楚,喀喇沁旗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调查材料能够证明;因被告路基过高原因造成原告翻工的相关工程款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积极履行其给付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原告***工程款15393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与本判决涉案款项一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贾永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