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和合有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81民初4137号 原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工业园区11号路与10号街交叉路口西北角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内蒙古和合有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八家组团玉龙大街南皇家帝苑商业写字楼A-C段05034。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南郊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国学,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现住赤峰市松山区。 原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和合有道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沈阳中天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马国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战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