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新南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熊某某、杭州临安新南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5民初5458号
原告余成财,男,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告杭州临安新南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陶沛锋,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拥军,浙江君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财诉被告熊**、杭州临安新南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成财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成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黄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