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2015)杭临商初字第2452号
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石亭子,组织机构代码745092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言、***,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凯旋路137号二楼-53,组织机构代码7399497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绿风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54元,减半收取17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3047元,由原告杭州临安天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