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1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0118506T。

法定代表人:金龙政。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法定代表人:刘志权。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