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1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80118506T。
法定代表人:金龙政。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法定代表人:刘志权。
本院在执行六安市宏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卫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