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法定代表人:周启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