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执恢4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法定代表人:周启国,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502执恢4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向东

审判员  杨 冰

审判员  魏宏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子敏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