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银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