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503执恢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94268994Q。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宣圣文
审判员 周维真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辛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