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1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店镇华组村。
法定代表人:刘颂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杨,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鼓楼新天锦江苑**楼**。
法定代表人:张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庚,安徽中特(六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绪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10元,减半收取8155元,由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关德全
审判员 顾德明
审判员 卢文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蔡金贺
书记员纪孝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