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终1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江店镇华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30010235R。
法定代表人:刘颂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正杨,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正军,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娇,安徽中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鼓楼街鼓楼新天锦江苑4#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65241139R。
法定代表人:张绪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跃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1)皖1503民初6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六安市永发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16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顾德明
审 判 员 卢文乐
审 判 员 丁志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蔡金贺
书 记 员 马 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