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559号之二
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产业聚集区沁北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337131129W。
法定代表人:邵二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家权,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浙东商贸城女人街二期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51458695L
法定代表人:韩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现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计167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945元,由原告河南鑫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铮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胡睿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