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81民初1017号
原告:姚满园,男,汉族,1994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东,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继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姚满园与被告***、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姚满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劳务费33866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原告姚满园受被告***雇佣到其承包的位于项城市天安达道的周口燃气电厂工地附属工程从事木工劳务,该劳务项目系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筑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给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美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分包给被告***。2017年10月21日经算账被告共欠原告劳务费33866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姚满园是许多务工人员中的一员,在没有其他务工人员的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行使他人诉讼权利,明显不当,故姚满园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满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