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26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8)苏1111民初2526号
原告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亚东紫檀小区供电居配套土建施工协议、专变配电工程施工协议系双方自愿而为,现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专变配电工程的质保金为73216.35元,余款为2440544.86元-1266407.92元-73216.35元=1100920.59元;该保证金于质保期满后支付。土建工程的余款为4330057.13元-(4781808.02元-1266407.72元)=814656.83元,两项工程余款合计1915577.42元(不含质保金)。逾期付款应从2018年6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至于原告还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亚东紫檀小区12号701房屋的过户手续,因原告未提供相关书面合同及协议,故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6日原、被告签订“亚东紫檀小区供电居配套土建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该小区的供电居配配套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为339万元,工程款在审计后付清。此外,双方约定,以亚东紫檀项目12号701室的房屋冲抵部分工程款。开工日期为2015年8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亚东紫檀小区专变配电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该小区的专变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暂定价为2532815.43元,审计完成后付至结算价的97%,留3%作为质保金,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开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20日。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了施工,2016年8月工程竣工后,被告委托江苏益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工程造价进行审计。该咨询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最终审定,供电居配套土建工程造价为4330057.13元;专变配电工程造价为2440544.86元。施工及审计期间,被告共支付工程款4781808.02元(其中以房抵款717000.15元、专变配电工程付款1266407.72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款无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供电居配套土建施工协议、专变配电工程施工协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15577.42元及利息(以1915577.42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16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74元,其中原告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374元(此款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审 判 长  张世龙 人民陪审员  沈永平 人民陪审员  许荣发
书 记 员  彭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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