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690号
上诉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1111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3月14日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准许上诉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40元,减半收取11020元,由上诉人镇江亚东天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程 刚
审判员 陈开亮
审判员 杜 静
法官助理陈颖睿
书记员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