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嘉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区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区瑞山路228号4楼。
法定代表人:殷加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洲,江苏如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区瑞山路9号1幢2楼。
法定代表人:姚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良荣,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新区建设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镇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剑
审判员 甘可平
审判员 田 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玉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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