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2612号
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804JW1J,地址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所前中路**,所前镇里士湖路424、426号。
负责人:吴新伟,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海江,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伟,该支行副行长。
被告:杭州锦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8029194XP,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浙东村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陈力军,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陈栋,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83年11月17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诉被告杭州锦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陈力军、陈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萧山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前支行撤诉处理。
审判员 贾菁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华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