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1191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深圳路相家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郇述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19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12月1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鲁1191执631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