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与新泺大街交叉口西北角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9QMC1L。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745638。
法定代表人:郇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会清,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民初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十八条第四款载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