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保601号
申请人:******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开元街道亚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M5FUE6A。
经营者:张**。
被申请人:陈*,男,198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申请人: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西安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745638。
法定代表人: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顾**,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人******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陈刚、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顾**的银行存款898728.1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于辉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辛立强
书 记 员 金子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