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公文稿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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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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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安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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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3民初86号之一
原告: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745638。
法定代表人:郇述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云,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壮楠,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奥体中路与新泺大街交叉口西北角二层、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9QMC1L。
法定代表人:郭朋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中玲,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对原告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鲁11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鲁1103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第一项中倒数第三行“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补正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审判员赵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雪梅
书记员任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