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民申1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曾用名葛安福),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审被告: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西安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31745638。
法定代表人:郇述建,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曾用名葛安福)、原审被告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民初171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与山东浩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合作关系,借用了公司资质。被申请人***伙同亲属葛平雷向法院和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致使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调解结果,利益受损。后经调查取证,还原事实,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修正为盼。故涉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审民事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胡 建
审判员 何茂田
审判员 王东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