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5民初2958号
申请人:***裕建材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沙井驿村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105MA741M5M0Q。
经营者:***,女,汉族,1972年10月14日,住兰州市安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599539589W。
申请人***裕建材厂与被申请人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裕建材厂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93.4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裕建材厂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362011700000000××××、保险金额180093.48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裕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93.4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0093.48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与差额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1元,由申请人***裕建材厂预先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