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22民初152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甘肃天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25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