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7357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13民初7357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671083K。
法定代表人:邢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绿塔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UARG2P。
法定代表人:刘双赫。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蕾,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苏丹,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装饰公司)与被告无锡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妇产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齐烜,被告和美妇产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蕾、周苏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和美妇产医院支付工程款12851359.35元及利息(以1285135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和美妇产医院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6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将和美妇产医院精装修改造工程分包给河北装饰公司,合同暂估价3888万元。后河北装饰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018年8月30日该工程竣工验收。2018年11月12日确定结算价格为48180359.35元。和美妇产医院累计支付工程款35329000元,尚欠12851359.35元。
和美妇产医院辩称:对工程结算的金额无异议,但是河北装饰公司诉请的12851359.35元中包含了5%的质保金,质保金应在工程竣工后两年主张,我方认为应从工程结算的日期即2018年11月12日开始计息,而且合同附件五“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书”提到有防水要求的房屋防渗漏保修期是5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6日,发包人和美妇产医院与承包人河北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和美妇产医院精装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绿塔路138号,资金来源自筹,开工日期2016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7年1月15日,合同价款暂估价3888万元,以上合同价格包括但不限于拆除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水电费、措施费、检测费、管理费、风险费用、规费、以及应缴相关部门的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2、承包人完成图纸范围内、清单及发包人指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两年。工程质保期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付款申请,扣除罚款(如有)后,无息支付承包人。3、承发包双方确认竣工结算金额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4、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2018年8月29日,验收组一致同意符合验收规范,同意交付使用。2018年11月12日,双方在《和美妇产医院精装改造工程竣工结算》上盖章,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48180359.35元。因和美妇产医院仅支付工程款3532.9万元,河北装饰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本案中,一、和美妇产医院与河北装饰公司就和美妇产医院精装改造工程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二、2018年11月12日双方经结算确认造价48180359.35元,按合同约定结算总价的95%在审核结束后支付,同时明确“结算金额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发包人承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违约金”,该部分工程款可在结算后28天内支付,逾期未支付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和美妇产医院仅支付了35329000元,尚欠10442341.38元,应继续履行,并自2018年12月1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2019年8有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利息的基本标准利率应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关于结算总价5%质保金,虽然质量保修期有的为2年,有的为5年,但合同约定5%质保金时写明质保期2年,应理解为5%质保金(2409017.97元)于质保期满2年时支付。和美妇产医院未按约给付,应继续履行,并自2020年8月29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851359.3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442341.3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09017.97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9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4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468元,由无锡和美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英
人民陪审员  杨士烟
人民陪审员  曹娟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何玉文
书 记 员  曹敏珠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