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13执24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汀江路二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津011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工程款168701.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8701.2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合计170501.29元。 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主要为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首次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有不动产,有地下车库,无机动车等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到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于2022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西侧恒逸**地下车库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萍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