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4民初7026号 原告:***,女,197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发展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河路西侧恒欣园28-5配套公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山水城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楠 审 判 员  陈 楠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