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482民初3894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男,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
被告:禹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禹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禹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禹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保定天力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